近日,廬山市法院一審宣判一起越南女拐賣兒童案件,買賣雙方均獲刑罰,“賣家”犯拐賣兒童罪、詐騙罪、偷越國境罪,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到有期徒刑七個月不等刑期,并處罰金;“買家”犯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,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,緩刑一年。
2021年12月,被告人阿某(越南籍女性)與尚在懷孕的被告人阮某(越南籍女性)商議,將阮某接至廬山市待產,待阮某生產后將小孩出賣以此獲利。2022年4月,阿某托人在廬山市物色收買小孩的本地家庭,經熊某等人居間介紹,與收買被拐賣兒童的被告人葉某以13萬元的價格達成協議,并當場通過微信轉付1萬元定金。之后,阮某在葉某妻子姜某的安排下,用葉某兒媳的身份信息在廬山市某醫(yī)院生育一名男嬰。孩子出生后,葉某通過微信、現金的方式向介紹人熊某支付剩余的12萬元,熊某與阿某、阮某等人自行協議平分錢款。交易完成后,男嬰被葉某家屬抱回家中撫養(yǎng),并以“葉某某”的名字登記上戶。
案發(fā)后,葉某某被寄養(yǎng)在九江市兒童福利院。經DNA親子鑒定,男嬰葉某某的生父確定為湖北省襄陽市居民周某?,F該男嬰已交由其生父周某撫養(yǎng)。另查明,被告人阮某多次以結婚為名騙取介紹費、彩禮金,在同當地男子短暫同居后,借機離開,先后使用相同手法詐騙5次,詐騙金額9.1萬元。
2022年5月至7月,上述七名被告人陸續(xù)被抓獲或主動投案,對以上犯罪事實均予以了如實供述。
經審理,被告人葉某明知是他人出賣的嬰兒而收買,其行為已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,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,緩刑一年。被告人阮某、阿某以非法獲利為目的,以13萬元的價格出賣被告人阮某的親生兒子,其行為均已構成拐賣兒童罪且屬共同犯罪;被告人阮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伙同他人多次以婚姻名義騙取他人財物,詐騙金額9.1萬元,數額巨大,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。被告人阿某違反國境管理法規(guī),在未辦理出入境手續(xù)的情況下多次偷越中越國境,情節(jié)嚴重,其行為已構成偷越國境罪。被告人阮某以拐賣兒童罪、詐騙罪數罪并罰,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八千元,附加驅逐出境;被告人阿某以拐賣兒童罪、偷越國境罪數罪并罰,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五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五千元,附加驅逐出境。
(來源:廬山市法院)
編輯:魏菲
責編:劉蕓
審核:楊春霞